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近来发布2批次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信息数据显现,重庆香纳汇食物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因出产不合格食物遭到行政处分。

重庆琪栋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海带丝,其间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物养分标签公例》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出产日期:2024年6月6日。
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查验陈述并进行了现场查看,催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期限整改。当事人当即采纳整改措施:1.加强原辅料、设备、环境的办理;2.加强收购办理,搜集供方资质材料,出厂查验陈述及样品保存,确保产品质量追溯;3.完善人员办理制度,在进货、出产到出厂一切的环节依照规则要求进行。
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针对当事人出产不合格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根据《重庆市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分决议。
重庆香纳汇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火锅鸡精调味料,其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出产日期:2024年7月2日。
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查验陈述并进行了现场查看,催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期限整改。当事人当即采纳整改措施:1.加强出产环节原辅料、人员、设备、环境的办理;2.出产的产品要严格执行辐照灭菌。
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针对当事人出产不合格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根据《重庆市商场监督办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重庆市巴南区商场监督办理局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分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