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 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本规程的要求做验收。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0.5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任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1.0.3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1.0.5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整个建设项目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已定为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正式提交生产单位运行前,一定要进行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以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资料为基础,要互相衔接,不要重复。
1.0.6 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峻工验收的要求,先组织相关的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或对工程决算、质量评定、资料归档等进行单项验收,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工作。
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在具备条件后及时进行,不应影响下阶段的建设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建后及时进行。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批准工程决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不得正式移交生产单位运行;不得评优。
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
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委托建筑设计企业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l)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水行政主任部门主持验收工作。由前述提供验收资料和报告的单位代表参加验收工作。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的单位参加。
(2)完工验收工作,由负责项目审批设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主持。依据工程情况可由业主、建设、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计划、贷款银行、审计、国土、档案、环保、消防、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的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邀请上级政府部门及相关的单位参加。被验单位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任(组长)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任。副主任(副组长)由参加单位中主要相关的单位代表担任,成员由上述相关的单位派代表组成。
(3)非水利部门建设的小水电工程,由业主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任部门共同组织验收。1.0.9 工程质量的评定,应有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竣工决算应有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应将认定和审查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1.0.10 验收时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责成相关的单位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1.0.11 阶段(中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中的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应按验收小组的意见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阶段的验收鉴定书中。
1.0.12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项目中列支。
2.0.1 小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阶段(中间)验收主要有:.
(4)对已完成并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物通水)的验收。
2.0.2 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建设)单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内容。
(8)有关移民搬迁、土地征用、赔偿、库区清理及环境保护的方法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的单位的汇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基被验工程完成面貌和工程质量是不是符合设计要求。
(4)对阶段(中间)验收工程能否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应作出明确结论。
(5)阶段(中间)验收小组提出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或填写阶段(中间)验收鉴定表[见附录C
2.0.5 阶段(中间)验收中检查出的不合格部位必须返工,返工后应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阶段(中间)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对工程截流前的验收,应重点检查截流前按设计要求完成的过水工程(如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他导流建筑物)是否具备过水条件和质量。全面检查截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批准安全渡汛方案、落实截流后变高水位以下库区移民安置情况等。)
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基础处理的验收,重点应检查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达到的断面尺寸、高程、地质条件和质量等。检查合格后,才能验收并进行覆盖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对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和泄洪前的验收检查,重点应检查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检查水库蓄水位以下库区清理、移民搬迁和交通、通讯等其他设施拆迁是否完成;检查蓄水建筑物闸、坝基础、坝体、引泄水建筑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检查闸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质量。经全面检查达到下闸蓄水条件后,才能验收允许下闸蓄水。
对已完成可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如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通水等),重点检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和工程质量。检查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投入生产(运行)条件,检查与在建、待建工程的关系。
对工程停、缓建或变更施工队伍的工程验收,重点检查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并对剩余工程进行检查核实。
2.0.7 阶段(中间)验收的鉴定书或鉴定表正本一式六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其余暂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若干份,作为竣工资出的一部分,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2.0.8 阶段(中间)验收至竣工期间,验收后的工程管理、生产(运行)、观测、维护和防汛工作,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施工期间管理(运行)要服从工程施工安全和渡汛要求。
3.0.l 小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2)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取水、输水、尾水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满足设计和运行要求。
(3)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已安装好,经检查和调整试验后,确认质量合格。
(4)与机组启动试运行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按设计安装完毕,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合格。
(5)配置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测量仪表经检验合格,契合设计要求,能满足运行和生产需要。
(6)厂用电系统和操作电源系统工作可靠,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和事故紧急处理的需要。
(7)水电站的公用系统(油、水、气等系统)已按设计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能保证机组运行需要。
(9)水电站及捐、变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满足人身、设备安全的需要。
(11)生产单位已经组建,生产运行人员已配齐,并经培训能满足机组试运行需要。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经制定。
(12)厂房及生产附属建筑和运行人员必需的福利设施已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和运行人员生活福利的需要。
(l3)启动试运行机组与在建工程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能保证机组试运行安全和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
(14)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文件及电站具体实际,已编制机组试运行程序、试验检查项目和安全措施。
3.0.3 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由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进行。启动验收小组按 l.0.8(1)款要求,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组成。
验收交接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生产单位和建设单位及施工安装单位负责人担任。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鉴定水电站水工建筑和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及调整试验质量是否满足机组启动条件。
(2)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以及试运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
(3)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和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l)机组启动试验程序:机组启动试运行前应由试验人员编制启动试验程序,经启动验收小组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
l)在机组启动前,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油、水、气系统以及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测量表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操作控制回路等进行全方位检查、试验。
(2)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启动验收小组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试验。
(3)经72 h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完成。机组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3.0.6 机组启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的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所有检查、试验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均应作为称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3.0.7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故障等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或由责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处理。凡未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好的,不能移交试生产。
3.0.8 机组带额定负荷(或最大负荷)连续72h运行结束后,经全面检直,确认可以安全试运行,由启动验收小组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见附录E。
(l)启动验收小组提出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续,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或移交)生产单位管理、维护、进行试生产。
(2)在试生产期间,如发生设备、设施缺陷、障碍或事故时,应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3)小水电工程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至四年。试生产期满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驶收手续。3.0.10 第二台机组及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可委托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负责进行。对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随时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
4.0.l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l)小水电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基本完建,质量符合要求,各项独立的单位工程均能正常使用。
(3)机电设备试生产期已满6个月至1年,与洪水和冰冻有关的水工建筑物已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的考验。
(4)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0.3 小水电工程已基本完建,按4.0.2条规定的条件中虽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l)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建,仅少数非主要设备、某些特殊材料尚未解决或其他原因,但不影响小水电工程的正常生产和效益发挥。
(2)个别单位工程由于设计、科研、设备制造及其他原因,无法在短期内同步建成,但不影响小水电工程的正常运行。
以上三款尾工和遗留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当遗留工程量占总概算10%以上时,工程完工后,由原主持单位另行验收;工程量占总概算10%以下时,由建设或生产单位验收。4.0.4 竣工验收应由有关单位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5)按附录H的要求填写工程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文书档案可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4.0.5 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10MW及以上的小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业主(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10MW以下的由业主(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1)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如不齐备,应限期完成。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
(3)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4.0.7 经初验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业主(建筑设计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0.8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2)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落实处理措施和尾工清单,并预留预算金额。
(5)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小组)全体委员(成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并存档备查)。
4.0.9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追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4.0.10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六份,送主管部门一份,其余五份和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正本分送业主、设计、生产和档案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相关的单位。
Al.l.l 竣工图纸及资料是真实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建设初期,建筑设计企业即应对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作出安排。
Al.l.1.2 承发包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审查和交接等问题。
A1.1.2 编制各种竣工图,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应注意收集资料,及时整理编制,以便竣工验收时提供有关资料和竣工图纸。
A1.1.3.1 凡按施工设计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可由实施工程单位在原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为竣工图。
Al.l.3.2 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在原设计图上加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A1.1.3.3 凡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及其他有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后的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A1.1.3.4 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应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A1.1.4 竣工图不少于六份,二份交生产单位,四份送主管、业主、设计和档案部门。
A1.1.5 主要图纸,如规划图、工程总体布置图、枢纽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平面图和剖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及主结线图等,应装订成册附在竣工文件中。
A1.1.6 原始资料(见附录G)应整理成册,并附编制说明,必要时要有分析报告。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要由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竣工验收后将其移交生产单位。
A1.1.7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竣工图纸、资料不完整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同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弥补损失,经验收委员会(小组)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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